| 索 引 号:005295282/2018-00004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业务信息/交通、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公安局 | 关 键 词:公安,安全,司法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1-22 | 发布日期:2018-01-22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近日,中牟交警在夜查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集中行动中,遇到了这样一位司机,他涉嫌醉酒驾车,但面对交警的查处,口口声声说:我开的是一辆电动车,你有啥权利查我。但是结果呢?中牟交警还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司机作出了刑事拘留的处罚,这是为何?难道酒后也不能开电车吗?
2018年1月19日晚,中牟交警六中队中队长樊铭钟按照大队的统一部署,带领民警在县城东风路与中兴路设卡,对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进行查处。大约23点21分左右,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红色小型轿车自东向西驶来,民警遂上前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驾驶人不仅不能出示驾驶证,而且车内以及驾驶人身上还有很大的酒气,执勤民警立即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进行检测,结果是17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在检查过程中,驾驶人承认喝了酒,但却口口声声说他开的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交警没有权利处罚他。
经查,驾驶人姓朱,中牟县郑庵镇人,现年28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朱某供述,当天晚上,他和几个朋友在一饭店就餐,席间几个人喝了一斤半白酒,朱某喝的有半斤,酒席过后,朱某开车拉着几个朋友去找歌厅唱歌,人还没有到歌厅,却被交警查获。
因朱某对自己驾驶的是电车,不是机动车有异议,中牟交警特意委托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所驾驶的道爵牌四轮电车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是:鉴定车辆(道爵酷跑GQ型四轮燃油车)为乘用车,属于机动车。后经抽血检测,朱某的血醇含量为149.96mg/100ml。中牟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朱某作出了刑事拘留,五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的处罚。
新闻链接:
1.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电动车国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2.2018年01月,国家标准面向社会公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始终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立足于引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指导标准修订工作。新标准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