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661/2018-00024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组织管理/业务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民办非企业 | |
文 号:郑民文〔2018〕10号 | 成文日期:2018-01-25 | 发布日期:2018-01-25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规范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现将下放民办医疗机构及公办转民办营利医疗机构登记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民办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
1、为方便被下放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可采取“档案整体移交,先移交后变更”的方式。有接管任务的各区民政局,尽快到市民政局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2、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下放管理的民办医疗机构可暂先变更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信用代码等其它内容可暂不变。
二、公办转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
1、公办转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2、公办转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可保留原名称进行登记。
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对下放及公办转民营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并积极支持其发展。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