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7405897/2018-0001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消费 | |
发布机构: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监管,食品,安全常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2-05 | 发布日期:2018-02-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8年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春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全市人民、来登游客及有关单位注意以下事项:
一、广大群众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需注意:
1.到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整洁、量化等级评定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消费;
2.不食用街头无证摊点经营的食品,避免食用四季豆、扁豆、鲜黄花菜、生食海鲜、野蘑菇、野味、河豚鱼等风险度较高的食品;
3.到餐饮单位就餐时注意要求经营单位提供清洗消毒过的餐饮具;
4.食品选购应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符合卫生要求的正规商场、超市,并索取购货凭证;
5.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看商品标签,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需要冷藏或冷冻的食品要看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一般冷藏温度为0-4℃、冷冻温度为-18℃以下);
6.不购买校园周边、街头巷尾摊贩的“三无”食品,不买包装不完整、标签不规范、超出保质期的产品;
7.购买生鲜肉类及鲜活水产品时注意查看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有效;
8.忌暴饮暴食,注意健康的饮食搭配,多食用清淡营养的食品,少食用油腻和生冷食品。
二、在春节期间,为人民群众提供集体用餐的单位食堂及食品经营单位应做到:
1.充分明确自身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2.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原材料,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食品原材料的采购索证制度;
3.菜单中禁用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如四季豆、扁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木薯、野生蘑菇、野味、河豚鱼等,豆浆要充分煮沸后方可供餐;
4.不加工制售未经许可的药膳,不使用非“药食同源目录”中的中药材,如当归、党参等;
5.对各餐次所有主副食品进行留样,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应保持良好;
6.不购进和销售包装不完整、标签不规范、超出保质期的食品;
7.按照食品标签上要求的温度、湿度贮存和销售食品;
8.加工过程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
9.饭菜盛装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后使用。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