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17477675/2018-0001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工作信息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2-08 | 发布日期:2018-02-08 |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8-02-08 | 废止日期 |
杨办〔2018〕6号
杨桥办事处
关于印发《2018年杨桥办事处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杨桥办事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
2018年2月8日
2018年杨桥办事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实施方案
2018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巩固杨桥办事处烟花爆竹禁放成果,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实施,确保“禁放”不反弹,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2018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办事处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全面提升办事处烟花爆竹禁放安全管理水平;
(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洁美有序、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
(三)积极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落实,减少和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落到实处,杨桥办事处成立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杨桥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李汤波任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人大工委主任赵小虎、杨桥派出所所长徐成聚任副组长,办公室、经济科、环保所、安委办、综治办、杨桥派出所、杨桥中心校、执法队负责人和各行政村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委办主任郭志伟为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行政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展开,确保检查督导到位。
三、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办事处新闻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横幅等大造声势,宣传《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二)综治办:负责组织各村委会巡防、网格员、治安积极分子做本村禁放宣传工作。
(三)杨桥派出所:负责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堵源截流工作;对“违禁”案事件进行查处;参与春节期间的禁放执勤工作。
(四)安委办: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五)环保所:负责监测办事处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情况,每天要及时对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上报。
(六)民政所:负责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做好丧葬人员家属的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负责收集并详细登记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燃放地点。
(七)杨桥中心校:负责组织中、小学生的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工作。
(八)执法队:负责做好沿街门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参与春节期间禁放值勤。
(九)经济科:负责做好加油站、加气站及批发市场的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在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加强巡逻,严防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各行政村: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落实本辖区的禁放工作,制定禁放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办事处禁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
1.制定详细宣传计划。各行政村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禁放工作宣传计划,确保辖区内不留死角。一是要在辖区的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等地方悬挂有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横幅、板报、宣传页,其中,横幅不得少于3条,宣传页不得少于200份。二是要积极在省、市报纸刊登有禁放工作内容的文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进行宣传。三是要在每个自然村张贴有《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行政村、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禁放宣传工作,从现在开始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宣传,掀起一个禁放宣传高潮。积极组织村委会充分利用标语、横幅、墙报、短信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放宣传活动。
3.实施举报有奖。办事处环保所和公安机关要对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经查证属实案件办结后,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郑州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进行奖励的通告》要求,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二)层层落实责任
办事处要与各行政村签订禁放责任书,办事处要与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宾馆、酒店、饭店、商场市场签订禁放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后,要及时制止、劝阻燃放、多方取证、上报公安机关,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堵源截流
一是安全办、派出所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商场和沿街门店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二是派出所要加强办事处主要入口的执勤力量,在执勤中把注意发现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作为一项工作内容,避免和减少烟花爆竹流入办事处。三是各行政村要采取措施,加强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要坚决彻底清查收缴,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重点时段加强执勤
一是2018年2月15日19时至2月16日凌晨1时、2月16日早上6时至8时、3月2日19时至3月3日凌晨1时为重点控制时间,各行政村要组织网格员、巡防队员以及治安积极分子,分工包片,定人、定岗、定责,每个重点部位都有执勤人员死看硬守。二是春节期间派出所要增加巡逻力量,延长巡逻时间,加强对辖区的巡逻控制,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三是执法队要加强对沿街门店及城市周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
(五)依法严厉打击
一是杨桥派出所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顶格处罚,起到震慑作用。二是执法队要加强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流动摊贩和店外经营行为的查处。三是安全办要强化对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查处。村委会要对辖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总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行政村、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大气污染防治、维护办事处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禁放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行政村、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为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办事处将成立相应的禁放工作督导组,坚持每天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棚架,宣传工作开展迟缓,众举报频繁、媒体曝光集中、违规燃放突出的行政村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禁放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3、《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4、《烟花爆竹治安防范责任书》。
附件1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市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规定。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市、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区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一、坚决贯彻执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二、禁止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利国利民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灾害事故
七、移风易俗,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
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设文明城市
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勤俭持家勤俭建国
十一、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禁放区内违规携带、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责任
附件3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郑州市市区自2016年1月1日起烟花爆竹全面进入禁放时代。春节将临,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一、在郑州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和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中心建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860006116 86252311 86651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2018年2月6日
附件4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严密防范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确保禁放工作取得实效,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严格贯彻、落实、执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积极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二、强化责任,严防死守,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确保“禁得住”;
三、保证辖区做到“四无”,即:无销售烟花爆竹单位、无经营烟花爆竹网点、无运输烟花爆竹车辆、无燃放现象;
四、及时发现、劝阻、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