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8-0014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2-13 | 发布日期:2018-02-1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郑州天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永超
营业执照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6753875492(1-1)
地址: 登封市石道乡陈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17日登封市攻坚办在何市长带领下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隧道窑生产线未熄灭,未按照登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告知书实施全面停产。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12 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70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70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