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4期)

  • 索引号:005253787/2018-0014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发布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食品药品,案件查处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2-12
  • 发布日期:2018-02-22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4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郑)食药监械罚〔2018〕1号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生化分析仪”案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124101004160452000

    李安州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生化分析仪”;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郑)食药监食罚〔2018〕3号

    王中亮(登封市大金店镇金福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王中亮

    410185198112144000

    王中亮

    王中亮(登封市大金店镇金福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郑)食药监食罚〔2018〕4号

    登封市百特商贸有限公司洧河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登封市百特商贸有限公司洧河路分公司

    91410185057203300

    张晓龙

    登封市百特商贸有限公司洧河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郑)食药监食罚〔2018〕5号

    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

    410185000020172

    陈为民

    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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