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492/2018-000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上街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
文 号:上政文〔2018〕16号 | 成文日期:2018-02-28 | 发布日期:2018-02-2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18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8日
上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郑州市财政局关于上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意见回复》(郑财〔2017〕37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7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补证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五条 符合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要求规定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符合我区相关优惠政策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单位提出意见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区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其他关于城市配套费缴纳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