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661/2018-00020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组织管理/业务信息/社会团体 |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社团 | |
文 号:郑民文〔2018〕19号 | 成文日期:2018-02-28 | 发布日期:2018-02-2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团体:
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2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6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在郑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年检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度检查内容、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7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在2017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备案,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9、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或者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豫组〔2010〕21号)成立的;
11、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2、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3、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4、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5、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逾期年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二)2017年度工作总结和2018年度工作计划(其中:工作总结必须包括信息公开、党建、消防自查及接受检查情况);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必须按照《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的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不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党建批复复印件;
(六)异地商会提交最新会员名册。
五、有关要求
(一)各社会团体要认真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逾期不年检或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理。不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将按《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39号)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
(二)应参检的社会团体请到市民间组织组织管理办公室(伊河路26号伊河大厦707室)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也可点击郑州社会组织信息网通知栏下载“郑州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电子版。联系电话:67182772、67882760;邮箱:hnzzmgb@163.com。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