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兼并重组和地方主体煤矿瓦斯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238/2018-00012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能源,煤炭,通知
文    号:登煤字〔2018〕32号成文日期:2018-03-02发布日期:2018-03-0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兼并重组和地方主体煤矿瓦斯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队)、煤管站,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现将《2018年全市兼并重组和地方主体煤矿瓦斯防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日

 

 

2018年全市兼并重组和地方主体煤矿

瓦斯防治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强化意识,下足功夫,全面落实“三讲三做三实”活动,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防治,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实际情况,特提出2018年兼并重组和地方主体煤矿瓦斯防治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双十条”和《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为主线,以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为核心,以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手,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坚决杜绝瓦斯事故,持续打好煤矿瓦斯防治攻坚战、持久战。

 二、工作目标

(一)深刻汲取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采取超常措施,强化瓦斯防治,坚决杜绝瓦斯事故。

(二)强化瓦斯抽采与利用,实现抽、掘、采平衡,完成省市下达的2018年瓦斯抽采量及利用量目标。

三、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一)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责任体系。煤矿要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瓦斯防治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瓦斯防治工作职责,其他副职及各部门和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高瓦斯矿井应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

(二)完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通风、抽采、地测、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和防突专业队伍,并成立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

(三)完善瓦斯防治管理制度。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瓦斯分析制度、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一通三防”及防突例会制度、井巷揭煤验收及领导人员跟班制度、监测监控管理制度、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地质分析例会和目标考核等制度。

(四)严格瓦斯治理费用提取使用。各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矿要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提取不低于7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0元、其它煤矿吨煤不低于15元,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70%,确保瓦斯防治资金落实到位。

(五)推行模块化管理体系。各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治理防治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瓦斯防治问题,安排部署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管理区域对井下每个采区或采掘工作地点分成若干个模块,每个模块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小组,明确责任人,做到定点精准管控,有效杜绝瓦斯事故。

 四、夯实瓦斯防治工作基础

(一)强化瓦斯等级管理。低瓦斯矿井每2年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高、突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高瓦斯矿井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瓦斯动力现象或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74兆帕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矿井的,应当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煤层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二)强化邻突煤矿瓦斯管理。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必须建立井下瓦斯抽放系统,按照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足专业防突人员,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或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进行处理。

(三)强化瓦斯抽采审查。各煤炭主体企业(区域公司)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对所属高、突矿井的瓦斯抽采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抽采计量、效果以及下一月度工作安排和计划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确保矿井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

(四)推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帮扶机制。新丰、金星、仟祥、建业技改井及马池煤矿必须与大平、白坪、告成及金岭煤业签订“一对一”或“一对二”帮扶协议,帮扶主体每周对帮扶对象的现场指导不少于1次,帮扶对象每月到帮扶主体煤矿现场跟班学习不少于2天,切实提高矿井防突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

五、加强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

 (一)科学编制煤矿瓦斯防治计划。煤矿必须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等隐蔽致灾因素和有关开采条件,科学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和瓦斯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将瓦斯防治防治计划与采掘作业计划统一下达、管理和考核。

(二)合理制定瓦斯治理技术方案。煤矿必须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则制定区域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并落实好瓦斯治理措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应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超前预抽时间要满足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达标的要求。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凡区域措施治理效果不达标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三)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新技术。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推广应用以水力为主的综合增透措施、“两堵一注”等封孔工艺、瓦斯抽采自动计量装置、钻机姿态仪、钻孔轨迹测量仪及定点取样等先进设备和技术,不断提高瓦斯抽采达标能力,全面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技术水平。

 六、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控

(一)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要进一步细化瓦斯超限防控“四项制度”,一是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瓦检员、班组长、调度员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第一时间停电、撤人、汇报。二是落实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制度,要分析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原因和在采掘部署、通风系统能力、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建立瓦斯超限分级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瓦斯积聚和超限。三是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发现超限必须主动停产,进行处理,停产整改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四是落实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实行瓦斯超限责任倒查,对于瓦斯超限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二)建立石门揭煤监督制度。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邻突非突矿井石门揭煤必须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专项防突措施,由煤矿及主体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管科室备案后实施。
(三)严格落实矿领导现场指挥制度。凡涉及突出煤层揭煤、井巷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密闭、排放瓦斯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四)加强超前探测钻孔布置现场管理。凡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设计和布置超前探测钻孔,探测前方地质构造情况,严防误揭突出煤层。

七、加强安全监管

(一)强化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监管。今年10月底前,9家突出矿井必须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要求,升级改造到位并通过验收。继续保持打击瓦斯监控系统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压态势,不定期组织或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煤矿监控系统检查,严肃查处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故障处理不及时、传感器安装数量不齐全或不按规定调校、瓦斯超限断电不可靠、甚至屏蔽篡改瓦斯监控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矿级领导召回复训机制。凡瓦斯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区域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邻突矿井未落实《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及存在重大隐患没有整改到位仍组织生产的煤矿,对煤矿矿级领导施行召回培训。煤矿主要领导被召回,或煤矿被召回矿级领导达到3人以上的,煤矿立即停产整顿。

(三)实行联审会审机制。市煤炭局成立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两个联审会审工作小组,每季度按照监管范围由分管领导召集组织开展联审会审工作,联审结束出具联审会审报告,各监管科室、煤管站要按照联审会审报告做好安全监管。
(四)开展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每半年对高、突及邻突矿井开展一次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重点整治抽采能力不足、抽采系统计量不准确、抽采系统运转不正常、抽采监控系统设备不完善、未进行抽采钻孔竣工验收、未按规定开展抽采达标评判工作、抽采达标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严厉打击钻孔布置、瓦斯抽采计量、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等数据造假行为。

(五)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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