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1379/2016-00038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二七区卫计委 | 关 键 词:计划生育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3-05 | 发布日期:2018-03-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实行审批。
登记对象和登记内容
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发给生育证,可以再生育。
登记机关和办理程序
(一)生育证由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二)申请人填写《三孩生育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审批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在线填写;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后填写;三是委托他人填写,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三)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
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
4、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
(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还应提供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和初审工作。
(五)审批发放生育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