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化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369/2018-0000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
文    号:宣政〔2018〕13号 成文日期:2018-03-12发布日期:2018-03-1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2018-03-12废止日期
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化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宣化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宣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


                                       宣化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办〔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水利工程管理改革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强化管护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经营,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实行民主决策,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三)改革目标。 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我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镇镇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1.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3.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4.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5.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全镇辖区内管理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及以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照此执行。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 即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的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包括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3000平方公里(不含)的河流及其防洪标准10年一遇-50年一遇的5级-3级堤防。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万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 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机井、水池(窖)和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1、小型水库。已根据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未明晰产权归属的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其产权界定为镇人民政府所有。

2、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200平方公里(不含)的河流,其产权属镇人民政府所有。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集中供水水厂、跨村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镇政府所有;分散供水工程,其产权归受益户所有。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村集体所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明晰产权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明晰产权由镇政府主导,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国土资源、等单位参与完成。首先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各自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由镇政府进行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向工程产权的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工程的维修养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镇、村两级分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

1.小型水库。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2)型水库安全负总责,水库所在地村是管护主体,由镇人民政府明确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2.中小河流及堤防。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200平方公里(不含)小型河流及堤防的安全由河流所在地(段)镇人民政府负责,镇人民政府应组建镇级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具体负责河流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负总责。工程产权所有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受让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为保证小型水利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对小型水库、中小型河流及堤防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护,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和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费(管护人员和工程维护费用)投入。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筹资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励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效进行补助,镇级政府应给予工作先进村(或村级水务合作组织)2万元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补助。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小型水利工程涉及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不同工程类型,每种类型都有不同的工程特性和运行管理要求,针对不同工程类型特点,因地制宜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村水务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以及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汛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管理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依法签订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1.专人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以村组为单位挑选2-3名责任心强的村民负责管护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并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范围。

2.农村水务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水利工程,可按照收益范围依法组建农村水务管理协会,原则上按“一乡一会,村设分会”组建。为方便工作,减少开支,协会可由乡镇主管农业的副乡镇长担任会长,从农办、财政所等部门选取人员兼任协会理事,下辖分会长为会员;分会员由村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分会长,村民小组长、当地热心水利事业人士等为分会成员。

3.承包。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变,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使用权、经营权委托给承包者,签订合同,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管理。

4.租赁。通过工程所有者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的办法,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   

5.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经营效益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6.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水库、河道、安全饮水等涉及公共安全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管理权禁止拍卖。

7.委托管理。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农村水务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镇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切实增强管护主体和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管护能力,促进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四、进度安排

根据国家、省、郑州市和登封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会议要求,必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结合我镇实际,具体进度安排如下:2018年1月10日前,完成宣化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及工作宣传动员工作。

2018年2月底前,以各村为单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分类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落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全管护责任。

2018年8月底前完成全镇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要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扫尾工作。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验和总结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镇党政办、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及各行政村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宣化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相互协作。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镇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镇级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任务,负责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组织发放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书,对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业务检查指导和工作验收上报工作等;

镇财政所: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单位及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

国土所:负责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确认工作;负责本行业建设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调查、统计工作。

各行政村:负责完成本辖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调查、统计、汇总分析工作,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人员,落实管护经费,提高小型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水平,使其长期发挥效益。

(三)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镇政府负责对各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业务指导,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全面推进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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