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5178/2018-0014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中牟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雁政〔2018〕56号 | 成文日期:2018-03-16 | 发布日期:2018-03-1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现将《雁鸣湖镇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6日
雁鸣湖镇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扶贫救困的大政方针,切实帮助雁鸣湖镇域人民解决因病造成的实际困难,迅速建立我镇大病医疗救助体系。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雁鸣湖镇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内容如下:
一、救助对象
雁鸣湖镇居住的农业户籍人口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群众,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年度医疗总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积极配合我镇各项工作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年度医疗费用在2-3万元之间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金额的3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的50%比例给予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镇大病救助报销金额及其他医保报销金额总和不超过年度住院总费用的85%。救助金额最高额度为5万元。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大病救助书面申请一份。
2.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 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汇总清单、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补偿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如经其他医保(中国人寿大病保险等商业保险等)报销,需报销单位提供证明。
四、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大病救助的申请人准备好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据实书写《大病救助申请书》(见附件2)、《大病救助承诺书》(见附件3),携带上述材料到雁鸣湖镇卫生院进行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卫生院交至镇劳保所进行再审核、公示;公示无异后,交由镇政府审批拨付(具体流程见附件1)。
五、公示
雁鸣湖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雁鸣湖镇卫生院初审材料进行再审核,审核通过后分别在雁鸣湖镇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后,交由镇政府审批、拨付。
咨询电话:0371-62321120
监督举报电话:0371-62320901
六、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救助
1.非雁鸣湖镇农业户籍的城乡居民;
2.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3.费用发生年度至次年3月底之前未申报的;
4.不能提供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5.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6.对雁鸣湖镇形象造成过恶劣影响的,例如,非法上访,网络黑化等;
7.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对骗取的帮扶金额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8.国家,省,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七、相关说明
1.申请人所写申请必须手签姓名并按指印,同时需村支部书记审核签字。
2.所提供票据必须为原件,如经其他医保报销,需报销单位提供证明。
3.大病救助以年度为单位,申请人可累计申报,不得重复申请救助。
4.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最终解释权归雁鸣湖镇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