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05303238/2018-00013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能源,煤炭,意见
文    号:登煤字〔2018〕37号成文日期:2018-03-20发布日期:2018-03-20
体    裁:意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科室、煤管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进一步提升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水平,严格落实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制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坚决预防、管控、减少、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河南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煤综〔2016〕174号)、《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煤炭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煤综〔2018〕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煤矿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职业病就是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就是隐患”的理念,以职业卫生等级对标评价为抓手,全面落实煤矿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强化政府监管职责,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煤矿企业,必须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保证煤矿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危害项目报送率,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检测、评价报告实施及报送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等主要指标,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要求,确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三、明确任务、强化责任

(一)煤矿任务职责。1.煤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保证职业病防治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2.明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事项和内容,建立健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部位、重点班组、重点工种、重点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4.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5.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必须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必须明确相关工作任务责任人。6.重点完善14项主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⑴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⑹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⑻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⑼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⑽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⑾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7.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监测、检测、评价结果及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监管科室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8.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治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9.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10.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1.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计划,有每季培训内容、教师名单、参培人员签到表、考核试卷等,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同时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取得职业病防治培训合格证。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⑴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⑵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⑷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⑹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⑻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⑼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⑿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13.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履行“三同时”制度。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评价报告;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建设项目完工后、试运行期内,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4.煤矿申领、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实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5.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每2年重点对接触煤尘的在岗人员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关防范措施。1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17.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监测: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18.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对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乳化液泵、水泵等主要地点每6个月监测1次。19.化学毒物监测:NO2、CO、SO2每3个月监测1次,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20.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分别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建立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敷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在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在煤、岩层中钻孔,采取湿式作业;打锚杆眼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混凝土时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可注水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采煤机和掘进机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必须安设喷雾装置;转载点采用自动喷雾降尘;运输巷道内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21.采煤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设置温度传感器。22.对照《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企业职业卫生等级对标评价办法(试行)>》(豫煤综〔2017〕164号)文件开展职业卫生等级对标自评。23.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要针对以上任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职业病防治自查自纠,完善软硬件设施,建立专门职业病防治隐患档案。24.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向市局、省煤管办报告。

(二)煤炭主体企业任务职责

1.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主管责任人,负责煤矿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事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上报相关材料。主管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每年复工复产后7日内报监管科室。

2.制定所属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检查计划,每季度至少组织所属煤矿开展1次职业卫生等级对标评价,经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监管科室,全面监督煤矿落实工作任务。

3.审核上报所属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操作规程及管理防治规章制度;报送检测与评价报告;报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相关科室。

4.对所属煤矿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资金支持。

(三)监管科室及煤管所任务职责

1.明确监管科室、煤管所主抓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人,做好日常材料收集、统计上报工作。责任人名单以科室为单位,汇总后上报安全监管一科。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每月对煤矿开展检查时把职业病防治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专项检查。

3.监督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持续落实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

4.监管科室按照管辖权限查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的受理处置、协调职业病危害上访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煤炭主体企业、煤矿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大防治投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科室、煤管所要加大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煤炭主体企业、煤矿要认真细致落实工作任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科室、煤管所要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及时组织检查,促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水平得到提升。

(四)及时上报总结。各监管科室要对职业卫生专项检查认真总结梳理,并将检查总结(包括:检查煤矿数量、隐患条数、煤矿存在的共性问题与突出问题,管理较好和较差的煤矿)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报送市局安全监管一科(含电子版)。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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