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登封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238/2018-00015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能源,煤炭,通知
文    号:登煤字〔2018〕45号成文日期:2018-03-26发布日期:2018-03-2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登封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煤管所、 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2018年度登封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6日

 

2018年度登封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郑煤〔2018〕29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炭行业开展三讲三做三实活动开创煤炭安全发展新局面的实施意见》(登政〔2018〕5号)和《登封市煤炭管理局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登煤字〔2018〕1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全市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原则,明确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方式,突出执法重点,提高执法效率,切实增强煤矿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实现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落实,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行为,推动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促进企业本质安全。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着力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为着力点,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避免企业产生等靠思想,克服隐患常查常改、常改常犯情况,着重激发煤矿企业主动抓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的打击治理措施,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整治安全隐患不整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开展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发挥安全监管执法的警示震慑作用。

(三)加强煤矿企业的分类管控。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邻突非突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重点检查为主,实现年度全覆盖;地方主体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督促煤炭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四、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基础

(一)全市煤矿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共有煤矿52家,生产能力2021万吨/年。

1.按所有制分:地方主体煤矿26家,生产能力860万吨/年;兼并重组煤矿16家,生产能力393万吨/年;国有重点煤矿(含中央和省属)10家,生产能力768万吨/年。

2.按瓦斯等级分:突出矿井14家,生产能力881万吨;高瓦斯矿井5家,生产能力195万吨;低瓦斯矿井33家,生产能力945万吨。

(二)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主要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暗查暗访、双随机抽查、巡查和联合集中检查等检查方式,各项检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开展。

1.一般检查

由各监管科室和各煤管所负责,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2〕33号)和《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登煤字〔2018〕1号)文件要求,按照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对正常生产的地方主体煤矿和兼并重组煤矿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每矿每月检查1次或1次以上。

2.专项检查

根据煤矿重点危险源和季节特点,开展“一通三防”、机电管理及提升运输、防治水等专项检查。

3.联合集中检查

监管科室与煤管所或其他单位联合每季度对全市地方主体煤矿和兼并重组煤矿大检查1次,每半年对省属国有煤矿(含比照管理矿井)大检查1次。

此外,在劳动节、国庆节、汛期以及其他政治、经济等重大活动期间开展有重点的突击检查和暗访夜查。

(三)监督检查的原则

执法检查要坚持井上和井下并重、图纸资料和作业现场并重、制度规章和责任落实并重和设备设施和人员素质并重的原则,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计划与采掘部署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和重大隐患不整改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督检查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的计划安排

2018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详见附件)。

六、有关要求

(一)细化任务责任,确保检查工作落实。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期间,未经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各业务科室要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表中的职责认真拟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文件,结束后及时总结。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应在检查前制定现场监督检查方案,做到一矿一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检查的煤矿、内容、重点等,包括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日期、检查地点、检查执法人员等。

(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各业务科室、煤管所要依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煤矿进行排查分类,每次检查均要严格履行执法检查规定程序,规范填写执法文书,重大安全隐患要现场做出处理意见,落实煤矿和主体企业整治责任,行政处罚要按规定报批,强化执法检查的实效性。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隐患整治。

对于各项检查中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监管科室和煤管所要建立台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整改隐患,并及时进行复查销号。对于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并按有关规定、程序作出严肃处理。

 

附件:2018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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