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019/2018-0002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
文 号:登人社〔2018〕35号 | 成文日期:2018-04-02 | 发布日期:2018-04-02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日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的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范围情况基本等。
第六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八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九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二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应当在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在检查报告完成应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六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可以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进一步立案处理处罚的,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其他部门。
第十八条 在每年1月底之前,应当通过局机关网站或者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十九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条 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不依照本《工作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