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036号
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8359631
法定代表人:刘萍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路与电厂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17日,环保部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卸煤料场未完全密闭,进出车辆无自动冲洗装置。2018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两台机组正在生产,卸煤区未完全密闭,在运煤车辆在卸煤过程中,有明显煤尘外排。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8〕014号),责令你单位:“1、停止违法行为。2、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装卸、运输等环节粉尘排放,对卸煤大棚南北两侧进行整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购买合同》、材料清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03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三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