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登封市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37405897/2018-0002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登食药监〔2018〕49号成文日期:2018-04-08发布日期:2018-04-08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登封市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郑州市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登封市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8日

 

登封市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大型食品商场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我市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监督指导大中型食品超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使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二、专项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食品区域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商场超市。

三、专项治理目标

治理范围内的所有食品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至少实现以下目标:

(一)实际经营的食品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相一致。租赁超市柜台的食品经营者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有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现场加工销售食品的超市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未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

(九)食品销售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十)现场加工食品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一)清洗、消毒现场加工、销售食品的炊具、用具、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负责人积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配备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经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后上岗。

(十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

(十四)不销售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五)不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12.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十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采购、销售等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十七)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八)采购的所有食品,全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采购冷藏冷冻食品的,建立冷链运输温度查验、交接记录。

(十九)采购的所有食用农产品,全部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采购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建立冷链运输温度查验、交接记录。

(二十)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十一)销售现场加工食品的商场超市,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立即停止加工或者使用。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二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贮存冷冻冷藏食品的,配备贮存温度实时监控设备,建立每天24小时实时温度记录。

(二十三)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贮存冷冻冷藏食用农产品的,配备储存温度实时监控设备,建立每天24小时实时温度记录。

(二十四)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二十五)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十六)销售的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二十七)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二十八)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含有虚假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十九)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相符。

(三十)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三十一)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十二)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均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均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清楚、明显,不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三十三)销售的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全部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三十四) 销售的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三十五)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三十六)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做到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做到立即召回。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做到立即召回。对召回的食品均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杜绝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均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三十七)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做到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有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做到立即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杜绝再次流入市场。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均在采取补救措施且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三十八)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租用柜台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十九)制定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超市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报告。

四、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与主要任务

本次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从2018年4月8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具体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监督整改、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时间安排与主要任务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8日至4月15日)

一是制定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召开由全市所有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连锁经营的超市总部主要负责人,大中型超市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全体人员,当地主流媒体记者参加的本市大中型食品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传达本方案主要精神,安排部署全市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工作。三是4月15日前,食品流通监管科向郑州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报送本辖区内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报告。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8年4月16日至7月15日)

一是4月25日前,各所要开展本地区大中型食品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治理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自查和整改能力。二是各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要按照本次专项治理的要求,全面、认真开展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交于当地食药所,各所于4月29日前报送至局流通监管科备案。三是各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按照自查整改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整改。各所在5月29日前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整改情况于5月30日之前上报局流通监管科。四是6月1日至7月15日,局组织本辖区大中型食品超市召开现场会,并将召开会议情况上报郑州市局,郑州市局将选择整改情况好的大型食品超市召开现场会、观摩会、推进会。

(三)监督整改阶段(2018年7月16日至9月10日)

局组织,各所配合,开展本地区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抽检,对辖区内所有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本方案确定的各项治理目标监督检查全覆盖,对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到位,依法应当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要坚决吊销,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在本地区公开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行政处罚信息。

(四)检查验收(2018年9月11日至12月26日)

11月15日前,局组织检查组对列入本次治理范围的所有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治理目标完成情况逐个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本方案所确定的所有治理目标全部达到要求的,为通过检查验收;首次检查验收未通过的,在15日内整改到位的,可进行第二次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监督检查和查处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部门联合惩戒。

局检查组验收结束后10日内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印发《登封市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工作检查验收情况通报》,对成绩突出的食药所和大中型食品超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图形式、走过场,专项治理效果差的食药所,给予通报批评。局将专项整治结果,在年终考核中体现。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通过局检查组验收的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连锁经营总部负责人实施责任约谈,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并将责任约谈情况、整改情况予以公开。

五、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治理由省、市局统一部署,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优玛特分公司和登封市隆达商贸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由郑州市局直接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现场会、观摩会、推进会,安排执法人员深入开展服务指导。其他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由我局组织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监督整改,查处违法行为。各所要按照我局的安排,通力配合,扎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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