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了随机抽查 | 备注 |
1 | 矿山企业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检查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4年4月29日颁布,国务院国发【1987】42号)第十条: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考核计划指标。 | 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 矿山开采企业 | 25% | 一年二次 | 现场检查 | 采矿权人按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 | 是 | |
2 | 对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实施,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 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 矿山勘查企业 | 25% | 一年二次 | 现场检查 | 矿产勘查企业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 | 是 | |
3 | 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 矿山开采企业 | 25% | 一年二次 | 现场检查 | 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是 | |
4 | 土地监督检查 |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 占地单位或个人 | 25% | 一年二次 | 现场检查 | 占地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或违法占地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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