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送表矿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58395704/2018-0000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关 键 词:大气污染
文    号:送管发〔2018〕7号成文日期:2018-04-13发布日期:2018-04-1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送表矿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登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战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重点项目为抓手,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强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源头治理,做好燃煤污染治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矿区扬尘治理和低空面源治理等末端治理,围绕“精准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不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深化、细化、常态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中心区PM10平均浓度不高于90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57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明显增多,城区优良天数达到240天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1.科学规划城区功能。严格落实送表矿区总体规划,强化城镇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对于公共绿地等规划强制性内容,未经法定程序,在建设时其位置和规模不得修改。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规划办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2.调整产业布局。

    (1)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禁止新建不符合镇区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发展定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矿区村镇规划办

    责任单位:矿区环保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2)开展传统产业整合。对石灰窑等行业进行排查梳理,分别制定各行业整合方案,促进传统产业规模化发展。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二)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逐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我区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3.开展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区规划区内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矿区散煤办

    责任单位:矿区工商质监所、矿区环保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4.引导鼓励燃煤锅炉淘汰。在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改造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拆改方案,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燃煤锅炉,依法实施停产措施。

牵头单位:矿区散煤办

    责任单位:矿区工商质监所、矿区环保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新

建天然气锅炉氨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矿区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5.全面实现“双替代”供暖。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全区现有居民散煤取暖情况调查; 4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 10月底前,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的前提下,全面完成全市“双替代”工作。

    牵头单位:矿区散煤办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6.加强煤炭质量监管,严控散煤反弹。

    (1)全面强化煤炭质量管控,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不符合《低硫煤及制品》标准的燃煤,依据职责强化监管,依法处罚生产、销售、经营劣质煤等行为。

    牵头单位:矿区散煤办

    责任单位:矿区工商质监所、矿区环保中队

    (2)将散煤监管职责全面分解落实到各行政村,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充分发挥各行政村以及环境监管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无煤化”区域散煤使用反弹等问题。

   牵头单位: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矿区工商质监所、矿区环保中队,矿区行政村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按照淘汰一批、完善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的总体要求,在做好末端治理的同时,强化源头治理,大幅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重点削减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和VOCs排放量。

   7.开展全区工业、汽车修理等企业环境排查工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未取得合法手续、未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治理,并限期改正。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环保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8.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全面落实国家环保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现有企业2018年8月1日起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实施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矿区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9.建设一批严于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的示范工程。

2018年9月底前,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4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建成烟气超低排放示范工程,污染物排放浓度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 矿区环保中队,矿区东送表村

    10.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

    (1)进一步开展VOCs源排放调查,依法对未安装设施的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 矿区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2)提高VOCs排放类建设项目要求。

    在全区建筑外墙涂装、主次道路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推广水性漆替代油性漆,并将有关要求纳入招投标文件内容及相应评标因素和标准。财政投资项目需采购符合以上标准要求的产品。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规划办

   责任单位:矿区财政所,矿区各行政村

   11.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按照《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的通知》(郑环文[2017]161号)标准要求,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酒水、喷淋、苦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抻尘;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2018年3月底前完成水泥等错峰生产行业或应急管控企业无组织排放改造现场核查工作。未通过现场核查的,实施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矿区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12.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区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区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牵头单位:矿区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13.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建材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环保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14.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乡、村二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依法依规实施严格问责。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环保中队、矿区国土所、矿区工商质监所,矿区各行政村

    15.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牵头单位:矿区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16.加大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1)强化网格监管。按照《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结合行政区划、治安网格管理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环保部门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区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工作,每月不定期对全区省控、市控、县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环保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四)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

    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7.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2018年12月底前,淘汰国一汽油车、国三柴油车(重型柴油车实施“双降”技术改造达到国四排放标准车辆除外),按标准给予机动车所有人财政补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大金店交警四中队、矿区环保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18.持续开展严查大车排气污染物超标专项行动。在轻度以上污染天气期间及秋冬季,开展全天候查处大车排气污染物超标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矿区派出所、矿区环保中队、矿区交运所

    19.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管控。

    (1)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台账,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2)2018年6月底前,扩大禁用区域范围,建成区内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2013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成立联合执法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工厂、施工工地等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检查。每月检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20%,发现使用禁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给予处罚。

    牵头单位:矿区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矿区村镇办,矿区环保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4)完善施工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制式合同,将房屋建筑、基础设施、水利、园林等工程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招投标文件内容及相应评标因素和标准。制式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监督落实到位;对施工承包方等的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规划办

    责任单位:矿区环保中队、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20.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督管理。

   (1)全区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加大对全区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管力度,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正常运行。

   (2)加强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检查力度。委托第

三方对辖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发现油气回

收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每季度抽检加油站的比

例不少于全市加油站总数的25%。

    牵头单位:矿区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送表矿区刘楼村,登封市送表宏运加油站

    21.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按照郑州市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工商质监所、矿区派出所、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22.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登封市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油品抽检不合格的加油站点责令立即整改,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加油站点,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工商质监所、矿区派出所、矿区环保中队、矿区交运所

   23.加强渣土车整治。

    (1)强化渣土车运行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行运前报备、并按规定路线运输、密闭运输。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规划办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2)强化执法,严格查处“黑渣土车”违法行为,特别是后半夜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规划办

     责任单位:矿区派出所、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24.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牵头单位:矿区工商质监所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25.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全年抽测车用汽油、柴油样品不少于50批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公示处罚情况。

    牵头单位:矿区工商质监所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五)全面遏制扬尘污染

26.全面落实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对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专人进行冲洗保洁,确保扬尘不出院、路面不见土、车辆不带泥、周边不起尘。矿区村镇规划办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对周边100米路面存在扬尘问题的,以及未按要求实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连通的施工项目,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规划办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27.强化工地的监测、监管。

    全区各类工地要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八个百分之百”要求,即:工地周边100%围挡、各类物料堆放100%覆盖、土方开挖及拆迁作业100%湿法作业、出入车辆100%清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及涉土石方作业的施工工地100%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及车辆100%达标,并自觉接受矿区管委会发布的各级预警管控。

   (1)加强施工监管。充分利用视频监测监控设备和“三员”现场管理,加强所有施工工地和拆迁(拆除)工程施工过程监管,特别是对夜间施工工地的管理,“三员”现场管理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进行不间断巡查,建立日监管台账,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三员”管理到位且发挥作用。矿区村镇办要完善技术手段,每天组织对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及“三员”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并公开曝光。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2)严格实施“一票停工”制。对施工工地和拆迁(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要严格实施“一票停工”,限期整改。停工整改合格验收、备案、公示后,方可恢复施工;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按日计罚。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3)强化“黑名单”管理。加大督查力度,对未经验收公示擅自施工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扬尘污染严重的施工工地和拆迁(拆除)工程,纳入“黑名单”,禁止参加管委会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并定期在媒体上公示“黑名单”。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 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4)拆迁工地的管理。拆迁工地要做到拆迁时湿法作业,拆迁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清运建筑垃圾的渣土车进出工地时要进行清洗、密闭运输,未清运建筑垃圾要进行覆盖,严防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 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5)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在“封土行动”期间,全区建成区未批准的各类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结束后,由矿区村镇规划办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封土期间未施工的工地进行验收,符合开工要求的方能进行施工,同时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八个百分之百”要求,自觉接受矿区管委会发布的各级预警管控。“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合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同时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置。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 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6)批准的各类民生抢险工程的管理。在“封土行动”期间,全区所有学校、医院及市政府批准的各类现实民生急需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矿区管委会发布的各级预警管控组织施工;允许出现安全风险隐患的项目工程及紧急抢修抢险工程,及时上报市环境攻坚办,核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 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28.加强道路扬尘治理。

   (1)严格道路保洁管理。按照《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要求,明确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保洁标准、保洁方案,并建立台账,做到矿区主次干道每天冲洗一次,支路每周冲洗两次。矿区与相关乡(镇)区的各类道路按照道路划分专人负责,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 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2)加强破损道路维修。各级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发现存在破

损道路时要及时上报,根据道路分工要求,责任单位要及时进行

维修,确保全区主、次干道无破损道路现象。”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 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3)加强重点路段的清扫保洁。加强工地周边及背街小巷的道路保洁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加大保洁力度,每天清扫不少于两次,确保重点路段的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治理。一是实行“一冲一扫”作业模式,对路况不适宜用清扫车保洁的路段,采用高压水车对道路进行冲洗,再人工清扫进行保持;二是成立专项管养组,不间断洗扫作业,对重点难点路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对于路域环境差、物料运输车辆流量巨大、扬尘问题严重的路段,制定专项管养措施,全天24小时不间断洗扫作业,最大可能减少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 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4)做好科学保洁工作。一是清扫道路要精细化,根据天气变化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洒水降尘工作,合理安排洒水次数,做到科学洒水,严防湿度过大或湿度不够;二是采取“一吸二冲三洗四收五扫”作业模式,车流量较大、容易起尘的路段依次采取吸尘车吸尘、高压冲洗、清扫车清洗、路边收水、人工清扫的作业模式(一吸”采用吸尘车进行吸附清除,“二冲”高压水车对道

路进行冲洗,“三洗”采用湿式洗扫车对遗漏的路面进行二次洗扫,“四收”对路面积水进行清理,“五扫”人工清扫进行保持,日常保洁人员进行巡回保洁)。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 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29.加强扬尘污染执法监管。

    要强化对施工扬尘的执法检查,重点加大对建筑、拆除、道路、园林绿化、水利等工程项目的施工扬尘监管和执法曝光力度。对扬尘污染严重的、被处罚两次及以上的或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被曝光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组织夜间渣土车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严厉处罚。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 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30.强化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

    2018年10月底前,建材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牵头单位:矿区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31. 强化黄土裸露治理。

    开展全区黄土裸露、绿化带内黄土高于侧石、行道树裸露树穴情况全面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采取固化、绿化等措施,完成治理,并对全区绿化带定期冲洗。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 矿区交运所、矿区国土所,矿区各行政村

    32.待建工地扬尘治理。对待建工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黄土裸露的治理,空置3个月以内的,进行防尘网覆盖;空置3至6个月的,绿化栽植季节采用播撒草籽方式进行绿化,因气候条件等确实不宜进行绿化的,应当采取硬化防尘措施;空置6个月以上的,进行硬化,可改建为临时停车场。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 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33.大力推进矿山整治。严格执行采矿许可证制度,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到期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对矿山实施修复。

    牵头单位:矿区国土所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34.开展全城清洁行动。

   (1)清洗建成区内居民区(重点是无主管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

    牵头单位:矿区爱卫办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2)全面清理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淤泥、绿化带垃圾杂物等各类卫生死角,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

    牵头单位:矿区爱卫办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3)对全市道路硬隔离和交通护栏进行擦洗,减少积尘覆盖。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规划办

    责任单位: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35.严控沙尘影响。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沙尘天气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及以上天气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同时及时进行覆盖,加大酒水降尘力度。

    牵头单位:矿区村镇办

    责任单位: 矿区各行政村

   (六)低空面源污染防治

    36.严格控制农业氨污染。

    (1)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政策,完成禁养区内规模

化畜禽养殖场关停任务。

    牵头单位:矿区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2)科学测算,减少农业化肥、农药等使用量,减少农业面

源氨的排放。

    牵头单位:矿区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37.控制餐饮油烟污染。实施餐饮企业和食堂专项整治,建立油烟设施工作台账,定期维护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推广新型油烟净化设备,逐步提高餐饮行业油烟治理标准。定期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经营性餐饮油烟直排、不定期清理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矿区文化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食药所,矿区各行政村

    38.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财政扣款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夏秋“零火点”目标。

    牵头单位:矿区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39.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依据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矿区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矿区安监办局、矿区派出所要指导督促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牵头单位:矿区安监办

责任单位:矿区派出所、矿区交运所、矿区供销社

    40.防止焚烧垃圾。依托网格化管理,全面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等影响大气环境的行为。

    牵头单位:矿区爱卫办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四、管理措施

    (一)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修改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1.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8月底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之上,按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更加科学合理制定管控清单,充分考虑支柱行业、民生等需求,合理调配管控要求。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矿区村镇规划办

   责任单位:矿区环保中队、矿区交运所,矿区各行政村

   42.理清应急管控职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矿区环保中队负责工业企业、燃煤锅炉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落实和执法检查;矿区村镇规划办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的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落实和执法检查;矿区交运所负责汽车维修行业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落实和执法检查;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秋冬季错峰生产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等。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加强重污染天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矿区村镇规划办

   责任单位:矿区环保中队、矿区交运所、矿区派出所,矿区各行政村

     43.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市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环保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44.加强重点时段的督导检查。

   (1)加强夜间督导检查力度。要合理调整督导力量,做好夜间督导检查工作,值班人员要全天候在岗,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确保督导工作无漏洞、无死角;市政府发布各级预警管控时,各相关局委、各行政村行政正职要带队开展夜查工作,并将预警管控期间领导带队夜查值班表上报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村镇办,矿区交运所、矿区环保中队、大金店交警四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2)加强节假日督导检查。要合理安排节假日值班人员,并做到全时在岗在位,出现扬尘污染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解决扬尘污染问题,确保节假日工作持续开展。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村镇办,矿区交运所、矿区环保中队、大金店交警四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二)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强化精准治理能力。

   45.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站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行政村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严肃追责。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46.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矿区村镇规划办

责任单位:矿区环保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三)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研究和能力建设

    47.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

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牵头单位:矿区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48.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

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

查领导小组的通知》(郑政文[2017] 153号)、《郑州市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郑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郑污普[2017] 1号)、《郑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郑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郑污普办[2017]3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按照郑州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要点时限要求,确保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 矿区环保中队,矿区各行政村

    49.完善更新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2018年8月底前,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更新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区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2018年7月底前完成2017年源清单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数据库。

    牵头单位:矿区环保中队

    责任单位:矿区区直相关单位,矿区各行政村

    五、政策保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50.加强考核问责。

    (1)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对各行政村年度大气攻坚任务落实情况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两委领导班子及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矿区考核办

    (2)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督查反馈问题整改等为依据,对各行政村进行每季考核。对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各行政村及相关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纪检监察室,矿区各行政村

   (二)严格落实绿色环保调度

    51.严格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通过改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实现污染物超低排放、实现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种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给予优先获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列入电力直接交易环保免审名单,放、宽重污染天气管控、享受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分配倾斜等若千不同的激励政策。

鼓励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建设成为示范性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矿区环保中队

    (三)强化宣传

    52.要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矿区宣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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