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索 引 号:563726040/2018-00104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权责清单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4-17发布日期:2018-04-17
体    裁生效日期:2018-04-17废止日期
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责事项,是指经过“五单一网”制度改革中列入行政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责事项(以下简称为“行政权责事项”)。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行政权责事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二章   行政权责事项的运行

 

第六条  根据管城回族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安排,通过区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登载,区政务服务中心张贴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将行政权责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行政权责清单确认登记的行政权责事项名称、编号、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流程、承诺办理时限等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权责的履行。

第九条  行政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责事项动态调整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调整申请,按照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通过政务服务网将履职尽责情况全程留痕,推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基本公共服务等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权责运行结果(行政决定)应当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并可查询。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还要导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范围、受理投诉的方式和渠道,规范办理投诉的程序和时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障碍”投诉创造条件。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及时申请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

(二)是否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三)是否存在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行使行政权力;

(四)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制定、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六)是否按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七)是否按规定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八)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区政务服务网配置是否一致;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充分利用云技术、大数据等网络监督技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卷宗评查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内部制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裁量权,定期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六条  应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执法投诉举报等制度,并结合依法行政考核,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卷宗评查和日常抽查,加强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纪检组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行政权力清单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清单监督检查措施:

(一)被检查部门提供与行政权力清单运行、调整、监管有关的材料;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被检查部门和人员说明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结果公开制度,定期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部门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可以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权力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区政务服务网配置不一致的;

(四)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适用行政裁量权行使基准的;

(六)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行使行政权力的;

(七)未取得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权力的;

(八)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九)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未完善案卷资料或未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案卷资料的;

(十)行政执法信息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的;

(十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三)不严格执行行政权力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十四)继续实施已调整、取消或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十五)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十六)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使政府权力清单事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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