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6454757/2018-00020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
发布机构:二七区法制办 | 关 键 词:劳动,欠薪,管理,办法 | |
文 号:二七政办〔2018〕7号 | 成文日期:2018-04-23 | 发布日期:2018-04-2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七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3日
二七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河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豫农工〔2017〕2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政办〔2018〕19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七政办〔2017〕4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时,用于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适用于由区级负责管理的行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对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欠薪案件,由负责处置欠薪案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欠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付。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
(一)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且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一时间难以变现,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且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区政府批准,因欠薪而需要先行垫付的。
第五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清欠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区农工委、区教体局、区发改统计局、区建投公司、区新城办以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结合区级当年在建工程项目规模、农民工从业人数、近几年清欠工资情况等因素,合理预测每年周转金规模,并由区清欠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当年周转金预算,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动用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补足,确保周转金足额储备。
第六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支付的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我市当前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个人所拖欠工资的20%。如有特殊情况,由负责处置欠薪案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清欠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七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垫付使用,由负责处置欠薪案件的区级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由区清欠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负责处置欠薪案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垫付使用。周转金由负责处置欠薪案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零余额账户统一发放,发放流程及所需申报材料,由区清欠小组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第八条 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由区清欠小组办公室督促负责处置欠薪案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缴,区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清缴工作。垫付资金清缴完成后,由区清欠小组办公室督促负责处置欠薪案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将垫付资金上缴区财政。
第九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不存在或其它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由申请使用部门提出核销意见,经区清欠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部门做出账务核销。
第十条 区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