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畜牧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索 引 号:587059326/2018-0003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
文    号:登牧字〔2018〕43号成文日期:2018-04-26发布日期:2018-04-2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畜牧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按照河南省、郑州市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文件精神,为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根据《登封畜牧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畜牧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依法监管、各负其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畜牧系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四条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各科室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等具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  查办案件、核查案件线索,重大专项检查、督查,阶段性绩效评估等,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六条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按照《建立“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工作要求》,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身份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在实施检查前,根据检查方案中检查对象的类型、数量和地域,通过“河南省畜牧兽医监管双随机抽查系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查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根据需要执法人员的特长、数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抽取,由检查科室会同本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共同实施。并制作现场抽取笔录和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抽查比例为不低于20%,抽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4次。

第十一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主动回避。执法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各科室负责人的回避由主管领导批准。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在3个月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检查结果应纳入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按照《河南省畜牧局企业信用归集公示管理办法》(豫牧办﹝2016﹞35号)的规定,录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实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河南”的查询和共享功能,实行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6日    


附件
  • 登封市畜牧兽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pdf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pdf
  • 登封市动物诊疗机构名录库.pdf
  • 登封市规模养殖场名录库.pdf
  • 登封市兽药经营企业名录库.pdf
  • 登封市兽药生产企业名录库.pdf
  • 登封市饲料经营企业名录库.pdf
  • 登封市饲料生产企业名录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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