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58395704/2018-0001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关 键 词:煤矿安全
文    号:送管发〔2018〕20号成文日期:2018-04-27发布日期:2018-04-2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煤矿企业:

    现将《送表矿区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送表矿区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炭行业开展三讲三做三实活动开创煤炭安全发展新局面的实施意见》(登政〔2018〕5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登安委〔2018〕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制定《送表矿区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执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以及近年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私挖盗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证照不全。生产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过期,建设矿井采矿权、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安全审查、开工备案等手续不齐全。

(二)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复工复产、隐患整改未按登封市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签字,未经政府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未经政府领导签字同意,擅自复工复产。

(三)正常生产煤矿。是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并落实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并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瓦斯等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瓦斯、水害、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到实处;是否坚持“有掘必探”,落实“三专”探放水措施。

(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作假。煤矿“管理人员配备作假,以及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学历证书作假、任命文件作假(尤其实际未在煤矿履职),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差、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等。

(五)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产复建、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长期停产停工煤矿。是否按照日常监管主体要求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经批准隐患整改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责任人、应急预案、标准和入井人数等。

(七)存在“五超”行为。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暨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抽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超过批准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文件规定能力组织生产等、超层越界开采及擅自开采保安煤柱。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考核合格证等证照未在有效期内,矿井仍然组织生产作业)、超批准区域作业。

(八)存在“五假”行为。假整改(以整改、维修等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假密闭(以密闭隐藏掩盖超层越界开采、私挖乱采、非批准采掘作业场所生产)、假数据(瓦斯抽采利用、监测监控、通风瓦斯等报表和相关资料造假)、假图纸(以隐藏真是采掘活动情况故意图实不符)、假报告(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评价、地质勘探报告等造假)。

(九)依法打击私挖盗采行为。重点整治私挖盗采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越界勘查开采煤炭资源、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停而不改、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等。

三、成立组织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加强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成立送表矿区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范红武  矿区管委副主任

副  组 长:范志强  煤炭科科长

成员单位:煤炭科、安监所、国土所、派出所、煤管站 、电管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煤炭科,办公室主任由范志强同志兼任。

四、责任分工

此次行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一)煤炭科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推动专项行动开展,通报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安监所、煤管站发挥综合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各方推进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加大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国土所负责矿产资源执法,严厉打击煤矿私挖盗采、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抓紧完成已关闭退出煤矿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工作。

(四)派出所负责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按照要求停止审批停产整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五)电管所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煤矿清单及对其限制供电公文,落实清单所列煤矿限制供电的措施,除保障煤矿必要的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停供采掘作业或建设施工用电。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督查指导,健全长效机制。矿区煤炭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相关单位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全年煤矿安全工作重中之重,采取抽查、明察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联合惩戒等手段,深入开展督查指导,切实推动依法监督检查和严肃查处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对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一矿一策”实施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企业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于每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镇经济发展办。

(二)强化工作执行力,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矿区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以下要求,提高执行力,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治彻底。

1、煤矿擅自复工复产的,要责令煤矿停工停产,按程序和标准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拒不执行复工复产程序和标准的煤矿企业,从重处罚。

2、对煤矿企业存在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在建设区域内边建边生产、“五假、五超”、隐瞒、迟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等行为的,要坚决给与打击,发现一处,打击一处,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在对事故严肃查处的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查处情况全镇通报。

(三)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相关单位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依法打击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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