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9830/2018-0004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 | 关 键 词:通知,污染源普查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4-27 | 发布日期:2018-04-2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相关部门,各行政村:
经办事处同意,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27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规定,按照《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航空港实验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港办〔2018〕2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龙王办事处辖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龙王办事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辖区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 年12 月31 日,时期资料为2017 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航空港实验区龙王办事处管辖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范围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生活污染源。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抽样调查本区域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成立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办事处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见附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办事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管辖区域内污染普查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环保办,刘会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
各行政村要按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分步实施
1.准备阶段:成立机构、制订方案、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
2.清查建库:按照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清查核实名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3.全面普查阶段: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组织填报普查表,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辖区质量控制,建立污染源档案,审核、汇总数据并上报。
4.总结发布阶段:迎接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开展总结表彰。
(三)职责分工
1.各行政村指派专人负责配合本区域生活源的入户调查;
2.建设环保办、经发办负责协助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开展本辖区工业源的入户调查;
3.社会事务办负责协助社会事业局开展本辖区农业源的入户调查。
4.食药所负责服务业的入户调查。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办事处严格按照区普查办统一领导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应查尽查,不重不漏”,规范填报。
(三)办事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遵守《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