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贾氏混凝土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08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4-28
  • 发布日期:2018-05-0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贾氏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34号

    郑州贾氏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H35EXH(1-1)

    法定代表人:贾广谦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19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砂土、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环监改字〔2018〕038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郑州贾氏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贾氏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提标改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3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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