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046号
河南一众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20113H(1-1)
法定代表人:朱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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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郑环督〔2018〕10号)通报显示:2018年3月7日,河南一众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含有外加剂的工业废水涉嫌随雨水管道直排”的现象,2018年3月19日,经郑州市环境执法人员对通报问题调查核实:2018年3月7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对你单位进行督查时你单位存在生产清洗废水(因有部分生产原料碱水剂遗撒地面致使生产清洗废水呈红色)未进入废水沉淀循环利用池中循环使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循环使用)通过厂区生产废水收集沟经过厂区设置的雨水收集口外排事实;3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收集沟通往厂区收集口处已采取封堵措施,已经没有生产废水通过雨水口外排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郑环督〔2018〕10号)、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04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3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