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8-0011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5-16 | 发布日期:2018-05-1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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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登封市告成镇告成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俊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登环罚责改〔2018〕第44号)要求你(单位)3日内完成整改。2018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整改,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仍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行为由1、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2、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3、《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登环罚责改〔2018〕第4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后,仍未改正,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较重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罚款捌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望箕路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0023477208001000120002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2.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你单位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材料与整改期间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