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6454757/2018-00028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二七区法制办 | 关 键 词:高层,消防,安全,治理,方案,政策,解读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5-11 | 发布日期:2018-05-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深入贯彻落实区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发动各方力量,开展综合治理,努力实现“五个确保”工作目标:确保全区内已竣工投入使用、在建施工现场的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底数澄清、台账明晰;确保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等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确保建筑外立面违规设置的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全部拆除;确保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全面清理;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坚决预防和遏制此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
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外墙装饰和保温层,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和在建的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三、治理内容:
(一)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存在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现象。
(二)在易燃可燃材料的保温层外墙上是否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建筑是否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是否紧邻建筑物设置电动车充电桩。
(三)高层公共建筑和超过六十米的住宅建筑外墙外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是否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不燃材料(WW无机活性墙体保温隔热材料、水泥发泡保温板、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岩棉板、玻璃棉板、发泡陶瓷等),六十米以下的高层住宅建筑是否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难燃材料(聚苯板、挤塑板、酚醛板、聚氨酯板等添加较大量阻燃剂的有机材料)。
(四)在建工程是否制定外保温工程施工专项技术方案,保温材料的存放、施工以及工程现场电焊、切割、热熔等带火(高温)的施工作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筑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消防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其消防设施是否维护保养到位,运行是否正常。
(六)进行外墙保温建设的施工现场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工作措施:
(一)区政府统筹开展综合治理行动,各乡镇办、管委会是综合治理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综合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各乡镇办、管委会和本行业部门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外墙保温材料防火警示牌,以乡镇办、管委会为基本单元,联合村(社区)、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及有关职能部门等基层力量,于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采用易燃可燃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的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法律文书,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区政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综合分析,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和降低火灾危害。
(二)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关于建筑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的强制性规定,对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行政许可。要建立联审联批制度,严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源头关,坚决杜绝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等先天隐患。
(三)各乡镇办、管委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定期指导村(社区)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高层建筑、既有非住宅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等情况进行排查整治;督促施工单位单位严格落实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高层居住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等情况进行排查整治,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整改,张贴警示标牌,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重点项目办负责其监督的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城管部门负责依照《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依法整治规范高层建筑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八)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产品生产环节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排查整治。
(九)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宣传、新闻、文化教育系统各单位和各级宣传工作,曝光突出火灾隐患,引导社会舆论,警示教育群众。
(十)综治部门负责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日常网格化管理,指导乡镇办、居(村)委会认真开展检查排查,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居民家庭消防安全素质的提升。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本行业系统内组织开展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和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确保消防安全。
(十三)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十四)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解读单位:二七区公安消防大队 解读人:吴琳15037137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