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等四个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397863874/2018-1232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
文    号:荥政文〔2018〕101号成文日期:2018-05-29发布日期:2018-06-0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等四个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激励扶持办法(试行)》《荥阳市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激励扶持办法(试行)》《荥阳市引进科技创新产业项目激励扶持办法(试行)》《荥阳市引进总部经济企业激励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荥阳市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激励扶持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荥阳市制造业发展水平,加大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建设全国区域性制造强市(县),在落实国家、省和郑州市相关政策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定位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项目落户扶持。对新设立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补贴资金自认定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外币投资按银行同期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参照执行。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或新设立的主营业务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且主营业务占比不低于70%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条 项目投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下同)达到1亿元(含,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下同)以上,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和竣工投产的,完成投资决算后,经认定,按照实际投入资金总量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分期回购(回购期限“一事一议”)。其生产用地可享受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依法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给方式(具体方式“一事一议”)。资金扶持和政府代建扶持不同时享受。

采用“轻资产”方式进行生产运营(租赁土地、厂房、设备等)且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自项目投产年度起,按照第1年50%、第2年30%、第3年20%的比例给予连续3年的租赁补贴,补贴基数按照租赁土地、厂房、设备等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五条 经济贡献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下同)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和竣工投产的,经认定,从约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其每年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第4年至第5年按其每年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扶持。

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每亩平均年税收达到35万元(含)以上(租赁厂房的税收不低于500元/㎡)的,从约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其每年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第4年至第5年按其每年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扶持。

本条第一、二款扶持不同时享受。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六条 高端人才补贴。 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企业,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每年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超过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及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不超过10%),按其每年工资薪金所得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补贴。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荥阳市常住户口入户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其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荥阳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总房款5%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住房补贴。

符合“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高端人才,经认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补贴。

第七条 产业联动扶持。对自设立年度起两年内购买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当年购买总额2%的扶持,每家企业全年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郑州市产业发展扶持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郑州市级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股权投资扶持。对产业龙头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市国有企业或产业基金可参股支持,具体合作模式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条 中介招商奖励。为荥阳市引进靶向型、梁柱型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不含财政开支机构和个人),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经认定后,给予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分之五的奖励,项目开工建设奖励30%,竣工投产奖励70%。

第十一条 附则。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和郑州市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的扶持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所作出的补贴、扶持、支持等均为人民币;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所称特别重大项目为投资额(不含土地)20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或荥阳市政府认为应作为特别重大项目管理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所称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指最近一个年度,由公认权威机构所评选排名并予以公布的企业。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扶持奖励的申报及认定程序,由各乡镇、街道和产业集聚(园)区具体实施。未经申报认定的企业或个人不享受本办法扶持。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激励扶持。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及其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并严格履行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项目。实施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荥阳市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激励扶持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服务业加速发展,强化服务业引领作用,优化荥阳市产业结构,在落实国家、省和郑州市相关政策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第三条 项目落户扶持。对新设立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补贴资金自认定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外币投资按银行同期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参照执行。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新设立的具有行业领军地位或对荥阳市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内外资企业(机构)和中外合资企业(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条 项目投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下同)达到1亿元(含,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下同)以上,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和竣工投产的,完成投资决算后,经认定,按照实际投入资金总量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或特别重大项目和对荥阳市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五条 经济贡献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下同)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和竣工投产的,经认定,从约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其每年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第4年至第5年按其每年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扶持。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每亩平均年税收达到50万元(含)以上(租赁或购买单体房产的税收不低于1000元/㎡)的,从约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其每年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第4年至第5年按其每年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扶持。

本条第一、二款扶持不同时享受。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或特别重大项目和对荥阳市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六条 高端人才补贴。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企业或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每年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超过10人,对荥阳市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及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不超过15人),按其每年工资薪金所得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补贴。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荥阳市常住户口入户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其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荥阳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总房款5%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住房补贴。

符合“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高端人才,经认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补贴。

第七条 产业联动扶持。对自设立年度起两年内购买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购买总额的2%扶持,每家企业全年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郑州市产业发展扶持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郑州市级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股权投资扶持。对特别重大项目和对荥阳市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市国有企业或产业发展基金可参股支持,具体合作模式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条 中介招商奖励。为荥阳市引进靶向型、梁柱型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不含财政开支机构和个人),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经认定后,给予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分之五的奖励,项目开工建设奖励30%,竣工投产奖励70%。

第十一条 附则。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和郑州市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的扶持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所作出的补贴、扶持、支持等均为人民币;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投资及经济贡献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及为产业项目配套的人才、职工公寓等。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商贸业、健康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旅游业、金融服务业等,具体参照《荥阳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所称对荥阳市经济发展引领性强、带动力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金融服务业项目、科技服务业项目、世界行业50强或国内行业20强投资并使用其品牌运营的大型商贸业、大型文化创意旅游业、健康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项目、世界奢侈品牌百强项目、全国连锁百强项目、全国餐饮百强项目以及荥阳市政府认为应予以重点扶持的项目;所称特别重大项目为投资额(不含土地)20亿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所称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及其他涉及排名企业指最近一个年度,由公认权威机构所评选排名并予以公布的企业。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扶持奖励的申报及认定程序,由各乡镇、街道和产业集聚(园)区具体实施。未经申报认定的企业或个人不享受本办法扶持。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激励扶持。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及其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并严格履行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项目。实施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荥阳市引进科技创新产业项目激励扶持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荥阳市科技创新水平,集聚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在落实国家、省和郑州市相关政策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及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

第三条 项目落户扶持。对新引进的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独角兽企业及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按约定时间投产,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补贴资金自认定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外币投资按银行同期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参照执行。

第四条 项目投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下同)达到5000万元(含,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下同)以上,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和竣工投产的,完成投资决算后,经认定,按照实际投入资金总量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或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端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荥阳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自建场所用于办公、研发、生产、经营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五条 经济贡献扶持。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独角兽企业,经认定,从设立年度起,前3年按其每年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第4年至第5年按其每年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扶持。

第六条 高端人才补贴。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每年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按其每年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补贴。

高端人才在荥阳市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的,按其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所得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财政补贴。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荥阳市常住户口入户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其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荥阳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总房款5%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住房补贴。

符合“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政策条件的高端人才(团队),经认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补贴。

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创办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市国有企业或产业基金可视项目情况参股支持,具体合作模式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七条 科技研发扶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及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知名高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来荥阳市注册设立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达到50人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工运营,经认定,前3年每年可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对为荥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达到200人左右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在荥阳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市场等机构,其研发项目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研发成果在荥阳市产业化的,按照前期费用投入3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研发机构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市场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对由荥阳市龙头企业、国家级或市级重点研发机构主导新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连续3年每年50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扶持。

对注册地在荥阳的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40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一次性15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郑州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按照省级、郑州市级扶持资金的100%、50%给予配套扶持。对获得扶持资金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差额补贴。

2018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从事战略性技术研究的研发机构的扶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创新平台扶持。企业入驻荥阳市政府建设运营的载体平台,享受3年内房租、水电费用全免政策。由社会资本设立和运营的,并获得郑州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按照载体内的企业入驻率、存活率、获投率、活跃度等指标考核合格后,所租赁载体的租金前3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并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连续3年每年给予150万元的运营补贴;考核优秀的载体连续3年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入驻荥阳市的新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包含)的,给予300万元扶持;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500万元扶持。

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在孵企业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贡献总额的20%给予运营机构培育扶持,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留在荥阳市继续发展的毕业企业,按其3年内对荥阳市贡献总额的1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的扶持。

第九条 场地租金扶持。2018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经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和生产用房且自用的,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按年度实际缴纳租金50%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年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股权投资和科技金融扶持。对引入管理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总部注册入驻我市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对引入风险投资基金注册在我市的,按照基金规模的0.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风险投资机构及基金自在荥注册设立起,按其每年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的50%给予补贴。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鼓励开展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履约保证保险、产业链融资等科技金融服务。对荥阳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40%给予金融机构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3年;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2%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附则。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和郑州市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的扶持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所作出的补贴、扶持、支持等均为人民币;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扶持奖励的申报及认定程序,由各乡镇、街道和产业集聚(园)区具体实施。未经申报认定的企业或个人不享受本办法扶持。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激励扶持。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及其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并严格履行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项目。实施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荥阳市引进总部经济企业激励扶持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鼓励具有国内外资源配置能力的跨国企业、大型企业集团、行业标杆企业在荥阳市设立总部,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7〕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暂行办法》要求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给予扶持。

第四条 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机构),自设立起一年内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在享受《暂行办法》政策同时,从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每年按照其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每年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超过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及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不超过10%),按其每年工资薪金所得对荥阳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荥阳市常住户口入户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其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荥阳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总房款5%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住房补贴。

符合“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高端人才,经认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补贴。

第六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或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总部企业(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七条 金融服务业总部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同时参照本办法和郑州市鼓励金融机构入驻有关政策执行。

对特定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企业(机构),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分支机构,经认定,参照适用本办法。

市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符合《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对为总部企业(机构)提供跨境(区域)物流通道、平台交易、供应链金融、经管人才培养等综合成本优质化配套的服务型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平台研发建设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平台运营扶持。

第九条 对在荥阳市政府指定区域或楼宇为荥阳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不含财政开支机构和个人),经认定后,给予扶持,具体额度根据实际贡献“一事一议”。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和郑州市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的扶持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所作出的补贴、扶持、支持等均为人民币;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总部企业(机构)为对荥阳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意义的企业或机构所设立的总部(机构);所称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指最近一个年度,由公认权威机构所评选排名并予以公布的企业。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扶持奖励的申报及认定程序,由各乡镇、街道和产业集聚(园)区具体实施。未经申报认定的企业或个人不享受本办法扶持。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激励扶持。若被扶持企业(机构)违反承诺,将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及其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并严格履行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项目。实施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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