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369/2018-0003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
文    号:宣政〔2018〕64号 成文日期:2018-06-06发布日期:2018-06-06
体    裁:通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登安委办〔2018〕16号)要求,结合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的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经镇政府研究同意,成立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小组:

组  长:高翔飞

副组长:米文广  王铭华

成  员:派出所  煤管站  供电所  工商质监所  

        安监所  国土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米文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资料的收集和上报。

三、重点任务

(一)煤炭主体企业。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

(二)正常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垂深超过1000米的区域,是否暂停一切回采活动;是否严格控制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数,同时生产的水平是否超过2个;煤矿是否落实减人措施,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科学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有效减少作业人数;煤层瓦斯测算压力达3兆帕及以上的(通过地面钻井预抽降至3兆帕以下的除外),经评估论证,冲击地压危险等级为强的,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地表水、强含水层和老空水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等均是否列为禁采区域。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水害、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是否达标,煤矿是否配备经安全考核合格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防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副矿长,是否在其他煤矿兼职;煤矿是否配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和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矿井是否配备防突、防冲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其中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是否少于3人,地测专业是否少于1人。煤矿是否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现象。

(三)停工停产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检查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停产的煤矿,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四)长期停产停工煤矿。要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

四、责任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工作机制。镇经济发展办负责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方案制定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1.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总协调工作。

2.大冶煤管站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配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对煤矿企业重点检查。

3.派出所负责打击非法违规供应火工用品,依法收缴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火工用品。

4.国土所负责打击超层越界、界外井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对未按规定进行井田扩边的煤矿实施停产整顿。

5.电管所负责对监管部门提出限电措施的煤矿实施限供电。

五、实施步骤

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査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8年4月开始,到2018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5月)。煤炭主体企业要成立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打击重点,全面部署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煤炭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开展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各成员单位

要根据实施方案和职责分工,集中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迫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10月-11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定期或不定期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煤炭企业切实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增强专项行动的针对性,确保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2月)。各成员单位要对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梳理总结,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分析,找出规律,进一步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确保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将专项行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并纳入煤矿安全监管检查执法。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检査、责任检查、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各项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严肃处理,严格处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

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隐患必须实施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并按规定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对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掘代采,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及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进行严格处罚。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炭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督促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各项规定。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隐患排査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煤炭企业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于4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纠自改,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至镇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郭珂珂   15939022192

 

                                                                                    2018年6月6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