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6527037/2018-0020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6-21 | 发布日期:2018-06-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二七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七)环罚[2015]第(B002)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市二七微粉厂
法定代表人:李中杰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全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1月20日,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二七区环境保护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关于“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阶次。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限七个工作日内自行关闭。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地址:
开户银行:郑州商业银行各营业部 帐号:923052010903328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诉讼的单位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0日
注:本文书一式4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备案和强制执行等。
河南省环保厅监制行政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