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微粉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776527037/2018-0020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6-21发布日期:2018-06-2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微粉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七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七)环罚[2015]第(B002)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市二七微粉厂

法定代表人:李中杰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全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1月20日,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二七区环境保护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关于“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阶次。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限七个工作日内自行关闭。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地址:                     

开户银行:郑州商业银行各营业部   帐号:923052010903328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诉讼的单位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0日

 

注:本文书一式4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备案和强制执行等。

   

河南省环保厅监制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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