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金手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15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9-13
  • 发布日期:2018-06-2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金手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57号

    河南金手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9EHLXU(1-1)

    负责人:夏宝昌

    注册地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69号附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26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69号附3号的河南金手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发现该单位的汽车维修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7〕02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6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申诉书面材料,没有恶意,没造成实际性影响,积极配合,事后立即做了相关处理,以后一定遵纪守法,我局认为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理由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出发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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