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精益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13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1-06
  • 发布日期:2018-06-2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精益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216号

    郑州精益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8000007736(1-1)

    组织机构代码:69870536-X

    法定代表人:李卯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6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三大街的新生产工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存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未经批准于2015年2月14日、4月1日、5月8日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合计34.09吨。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郑危环限改〔2015〕第065号)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保要求落实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转移的危废联单、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15年12月9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称11月6日按照要求整改,对部分违法事实不认同,在陈述申辩中认为,你公司新工厂搬迁前在高新区环保局已报下一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开区新工厂在2015年5月8日之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转移公司天辰公司已经履行了报备手续,向市环保局报备,希望该项判罚重新认定。我局对案件进一步审查并经集体会议审议研究认为:超出设区的市所属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时,需要填写转移联单和经过批准,同时规定需取得移入的设区的市市级环保部门同意。鉴于你公司没有超出郑州市行政区域外转移危险废物的事实,采纳你单位关于转移危险废物的陈述申辩意见,终结涉嫌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其他违法行为合并处理,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认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陈述申辩材料、律师意见、会议讨论纪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十一、第十三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壹万元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处贰万元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叁万元罚款;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壹万元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理:

    罚款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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