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13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1
  • 发布日期:2018-06-2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214号

    郑州开创饲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22100000086(1-1)

    组织机构代码:75515086-7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青年东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燃煤锅炉正常生产运行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旋风除尘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经环限改〔2015〕第071号)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登记表类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5年1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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