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纠纷案件

索 引 号:005291142/2018-00063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机构: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 键 词:监管,工商,业务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6-28发布日期:2018-06-2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我局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纠纷案件

  2018年5月14日,我局315投诉中心接到消费者白女士的投诉,称其2018年4月2日在荥阳市万山路北段的爱玛电动车专卖店买了一辆电动车,价值3099元,骑了一段时间发现电动车电路出现问题,出现断电,关钥匙重开后恢复正常,一个多月出现二十多次,电动车后轮也不圆,白女士要求更换新电动车,双方各执己见,意见达不到一致,无奈白女士来到投诉中心进行投诉,请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投诉中心通知商家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处理,经查,白女士所诉情况属实,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诉中心执法人员向商家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过宣传教育及我们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为白女士更换原厂新电机一台(价值1500元),更换新电池一组(价值500元),并延长保修期3-5年,白女士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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