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9日至6月7日,对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的中牟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改善提升工程第2标段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中牟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改善提升工程第2标段位于官渡水厂、雁鸣湖水厂、狼城岗水厂、万滩水厂、韩寺水厂、刘集水厂、郑庵水厂、姚家水厂、黄店水厂、刁家水厂,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水质监测设备及相关必备化验试剂、试剂柜、试验台、铺设输水管道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为牟发改资〔2016〕50号文。
该项目由招标人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委托招标代理人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发布招标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中标单位:河南浩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065797元。送审结算金额:1078712.82元,其中:合同内送审1056885.62元,变更签证21827.2元(主要为增加80塑钢推拉门隔断墙)。实际开工日期:2016年7月10日,实际竣工日期:2016年10月10日。
建设单位: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设计单位:河南黄河勘测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浩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中牟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改善提升工程第2标段结算价为1062503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德汇基字〔2018〕第009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局提供的中牟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改善提升工程第2标段竣工结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多报工程款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报工程款16209.82元。
经审计,中牟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改善提升工程第2标段送审结算价1078712.82元,审定1062503元,审减16209.82元。
违反了《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相关配套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之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对多报的工程款予以调减。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