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少林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K23669941/2018-0006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综合,通知公告,水库管护
文    号:少办〔2018〕97号成文日期:2018-06-29发布日期:2018-06-2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少林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的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小型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发挥工程长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登封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用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管护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少林办辖区内水利、财政、林业、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及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中小型河流及堤防、农村安全饮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办事处水利服务站是全处小型水利工程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各村(居)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修订、完善;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全处村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人员业务培训。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应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自筹为主,财政(奖)补”的原则。

第二章  管护主体与管护职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给办事处、村(居)委会实施管护。

小型水利工程应明确管护主体,成立管护机构,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制,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小(2)型水库,办事处为管护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

(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办事处为管护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

(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200平方公里(不含)小型河流及堤防,办事处为管护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喷灌、塘坝、机井、蓄水池、渠道),各村(居)委会为管护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

(五)实行土地流转的成片农田,其农田水利工程由经营者为管护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

(六)受益区域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管护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

(七)农户自建、自用、自管为主的小微型水利设施,以农户为管护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人员的职责:

(一)办事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督促指导行政村成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指导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管护工作;组织调处辖区内水事矛盾纠纷;开展村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情况考核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职责(含村民小组、水管协会):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成立管护机构,选聘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签订管护协议;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科学调度水源,做好安全生产和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制止损坏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为,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对自然因素造成水利设施损毁的情况进行统计编报,落实向上级部门申报水利设施维修补助项目的自筹资金,按规定落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制度,及时组织维修;健全工程管护档案。

(三)管护人员职责:积极宣传有关水法律法规;熟悉管护区域水利设施的布局、结构、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负责日常巡查维护,科学开展用水调度和运行管护;及时上报水利设施损毁和险情,做好安全生产和防汛工作;协助施工单位修复损毁水利设施施工;及时向管护主体报告水利设施存在的问题,协助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填报工程管护运行情况记录和报表。

(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用水户职责:负责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对经过其管理土地范围内的集体水利设施应做好维护,做到保护在先,遵章守规,节约用水。

第九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二)具备一定的水利设施管理知识和经验;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三章  管护模式

第十条 村级组织按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推行下列管护模式:

(一)选聘管护员。根据当地水利工程管护需要,由管护主体将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范围、内容和职责,管护期限和报酬予以公布,采用公开竞聘管护员的形式,择优选用管护员,并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报酬从自筹管护资金中支付。

(二)承包、租赁管护。具备承包租赁条件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承包租赁管护的模式。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承包租赁经营管护合同时,应明确承包租赁者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用水关系,防汛抗旱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护。承包租赁者在实施经营中应处理好农户用水需求关系。

在承包期内,如遇塘坝、机井、蓄水池、渠道、水库等水利设施需进行除险加固、维修,防汛抢险工程安全需要限蓄水位或需腾空的,承包方必须服从配合。

(三)成立水管协会管护。条件允许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成立村水管协会(联村的水利设施可由重要设施所在地的村为主,受益村配合的原则组建水管协会),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协会章程(制度),选举产生水管协会成员,制定水管协会工作章程或管护办法,明确管护职责和任务,落实管护经费,并根据有关规定选聘管护人员(村级水务员)。办事处、各村(居)委会应将成立的水管协会报水务局备案。

(四)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管护。管护任务重的行政村可将所辖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委托给专业管护机构管护,实行有偿管护服务。鼓励专业化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中介机构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

第四章  管护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管护维修所需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措。各村(居)委会每年安排一定的小型水利工程专项维护资金,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资金保障机制。对小型水利工程专项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各村(居)委会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账,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作用。村自筹管护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

1.经营的水(会)费收入;

2.村级集体收入;

3.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租赁、承包经营的收入;

4.上级财政部门以奖代补的资金及其他形式的收入。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财政补助资金专用于水利设施修复,不得用于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及日常管理支出;自筹资金用于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及日常管理支出。

第十四条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条件:

(一)成立水管机构和落实管护人员;

(二)制定可操作性的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办法或制度;

(三)已落实自筹资金,实行财务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列入对各村(居)委会的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工作由办事处水利服务站会同财政、监察、农办、扶贫等部门负责,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严禁在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第十七条 因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不当或失职,造成水利设施严重毁坏,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省有关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少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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