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369/2018-0004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其他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财政 | |
文 号:宣政〔2018〕82号 | 成文日期:2018-07-06 | 发布日期:2018-07-06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为发展公益事业举借,且确需其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上级财政周转金等;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所有债务。
2.本管理制度的指导原则是“坚决制止举借新债,逐步化解旧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律不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类的经济活动。
4.认真迎接上级对政府性债务的年度考核,在确保当年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用结余资金消化历年债务。
5.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审查和监督。
6.建立债务统计和报告制度,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分类,设立债务登记簿,将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入簿,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并实行每年两次统计报告制度。
7.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责任到人。
8.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以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指标为重点,对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9.将债务管理列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人大、审计、群众监督。
宣化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