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2956/2018-00111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不动产,继承,登记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7-06 | 发布日期:2018-07-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服务单位: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设定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个人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遗赠协议、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或者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契税等税费缴纳凭证;
7.房屋分户图(原件)2份,宗地图1份;
8.房改房继承时,需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审批材料;
9.房改房转商品房继承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服务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在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受理申请;
2、申请及申请委托: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到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当面委托,并拍照存根。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申请,法定代表人不能申请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到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当面委托,并拍照存根;
2)填写材料:
由工作人员指导在受理窗口填写相关材料:正式流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简易流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询问记录受理人员审核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
3)材料审核:
受理人员审核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领取凭证:
受理人员受理完毕,给当事人出具受理凭证,缴费通知书;
4、缴费:
申请人在规定的日期内缴费;
5、领取证书:
申请人在规定的办结工作日后领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