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注销登记

索 引 号:005302956/2018-00107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关 键 词: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7-06发布日期:2018-07-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抵押权注销登记

服务单位:

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设定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个人、单位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服务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在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受理申请;

2、申请及申请委托: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到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当面委托,并拍照存根。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申请,法定代表人不能申请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到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当面委托,并拍照存根;

2)填写材料:

由工作人员指导在受理窗口填写相关材料:正式流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简易流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询问记录受理人员审核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

3)材料审核:

受理人员审核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领取凭证:

受理人员受理完毕,给当事人出具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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