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2956/2018-00105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不动产,换证,登记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7-06 | 发布日期:2018-07-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服务单位:
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设定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个人、单位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产分户图2份,宗地图1份。
依据: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服务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在受理点取号后,在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受理申请;
2、申请及申请委托: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到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当面委托,并拍照存根。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申请,法定代表人不能申请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到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当面委托,并拍照存根;
2)填写材料:
由工作人员指导在受理窗口填写相关材料:正式流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简易流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询问记录受理人员审核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
3)材料审核:
受理人员审核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4、领取凭证:
受理人员受理完毕,给当事人出具受理凭证,缴费通知书;
5、缴费:
申请人在规定的日期内缴费;
6、领取证书:
申请人在规定的办结工作日后领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