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4051265/2018-00046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情况/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上街区行政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行政审批,中介,清理 | |
文 号:上政文〔2018〕 65 号 | 成文日期:2018-06-30 | 发布日期:2018-07-1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消除权力寻租空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区政府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4项,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2项,调整管理方式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3项,现将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公布。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郑州市上街区政府决定保留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4项)
2.郑州市上街区政府决定取消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2项)
3.郑州市上街区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3项)
2018年6月30日
附件1
郑州市上街区政府决定保留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4项)
序号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提供主体 | 服务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1 | 教体局 | 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 | 消防大队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119号)第二十一条 | 具有一级或二级消防设计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3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成立验资报告 | 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666号)第十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4 | 人社局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 (验资/审计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5 | 人社局 | 验资报告 | 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审批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6 | 国土局 | 评估报告 |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 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7 | 国土局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 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和转让审批(子项:新设和转让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8 | 国土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和转让审批(子项:新设和转让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 具有环评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9 | 国土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序号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提供主体 | 服务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10 | 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大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日。 | 市市场调节价 | |
11 | 住建局 | 现状地形图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12 | 住建局 | 现状地形图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含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由郑州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需市规划局负责的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13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14 | 住建局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15 | 住建局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16 | 住建局 | 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17 | 住建局 | 日照指标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180—93)5.0.2.1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序号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提供主体 | 服务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18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九条;《上街区规委会流程》 | 区定专家库人员 | 不超过20日 | 市场调节价 | |
19 | 住建局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九条;《上街区规委会流程》 | 区定专家库人员 | 不超过20日 | 市场调节价 | |
20 | 住建局 | 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专家评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九条;《上街区规委会流程》 | 区定专家库人员 | 不超过20日 | 市场调节价 | |
21 | 住建局 | 违法建设补证实地测量成果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10日 | 市场调节价 | |
22 | 交通局 | 设计施工方案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3 | 交通局 | 设计施工方案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4 | 交通局 | 设计、施工方案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5 | 交通局 | 营运车辆等级评定检测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628号、666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及时办结 | 市场调节价 | |
序号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提供主体 | 服务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26 | 城管局 | 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27 | 环保局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合同约定 | 市市场调节价 | ||
28 | 卫计委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和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 医疗机构许可(子项:放射诊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1.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事业单位) 2.市职业病防治所(事业单位) 3.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不超过20日 | 市场调节价 | |
29 | 卫计委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医疗机构许可(子项:放射诊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1.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事业单位) 2.市职业病防治所(事业单位) 3.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不超过20日 | 市场调节价 | |
30 | 卫计委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 医疗机构许可(子项:放射诊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1.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事业单位) 2.市职业病防治所(事业单位) 3.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不超过20日 | 市场调节价 | |
31 | 卫计委 | 申请人6个月内的身体健康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七条 | 具有二级资质以上的医院(事业单位) | 不超过20日 | 市场调节价 | |
序号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提供主体 | 服务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32 | 人防办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1.人防工程竣工时需要第三方检测 2.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技术咨询中心(部队) 3.总参工程兵国防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部队) 4.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33 | 文广新局 | 工程设计方案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具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
34 | 科技局 |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权限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 经河南省地震局备案的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15日 | 市场调节价 |
附件2
郑州市上街区政府决定取消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 22 项)
序号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提供主体 | 服务办理 时限 | 备注 |
1 | 人社局 | 验资报告 | 设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201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删除了验资报告。 |
2 | 国土局 | 矿山安全预评价 | 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和转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 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依据不充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的要求,予以取消。 |
3 | 国土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 合同约定 | 取消 |
4 | 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1.河南省职业病防治院(事业) 2.郑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事业) 3.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
5 | 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取消了安监部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序号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提供主体 | 服务办理 时限 | 备注 |
6 | 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 1.河南省职业病防治院(事业单位) 2.郑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事业单位) 3.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不超过20日 | 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取消了安监部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7 | 房管中心 | 验资报告 | 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201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删除了验资报告。 |
8 | 城管局 | 技术安全意见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的掘动批准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依据不充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的要求,予以取消。 |
9 | 城管局 |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面积测算报告 |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验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具有园林规划设计或测量等相关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依据不充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的要求,予以取消。 |
10 | 农委 | 工程施工图册、施工组织设计、汛期施工的度汛方案 | 围垦河道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依据不充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的要求,予以取消。 |
序号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提供主体 | 服务办理 时限 | 备注 |
11 | 农委 | 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
| 取消
|
12 | 农委 |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计量检定机构
| 双方协商
| 取消
|
13 | 农委 |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计量检定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取消
|
14 | 农委 | 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取消 |
15 | 商务局 |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豫商外经〔2013〕71号)第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依据不充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的要求,予以取消。 |
16 | 商务局 | 验资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豫商外经〔2013〕71号)第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2014年3月1日,公司法修改删除了验资报告。 |
17 | 卫计委 | 室间质评 | 医疗机构许可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 | 省、市临床检验中心 (事业单位) | 合同约定 | 依据不充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的要求,予以取消。 |
序号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提供主体 | 服务办理 时限 | 备注 |
18 | 卫计委 | 验资报告 | 医疗机构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2014年3月1日,公司法修改删除了验资报告。 |
19 | 卫计委 | 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及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及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 | 合同约定 | 取消 |
20 | 文广新局 | 资金信用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48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修正版)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三)资金信用证明;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 取消,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 |
21 | 住建局 | 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重要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测算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 | 不超过20日 | 不属于区级权限。 |
22 | 环保局 |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10月24日)第十九条 | 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市场主体 | 合同约定 |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形成的书面申请材料。不再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报告。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按 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对监测 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附件3
郑州市上街区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