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05303449/2018-00148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市场管理/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市场,体系建设,审查制度,实施意见
文    号:登政〔2018〕22号成文日期:2018-07-02发布日期:2018-07-11
体    裁:意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2017〕30号),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市各乡镇(区、办),各单位的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竟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立足实际,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审查范围。市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坚持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结论。

属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领导签发。

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和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向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市政府各部门的自我审查机构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具体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牵头负责。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工商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指导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单位要相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负责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

(二)明确工作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推进。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及时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工作督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各乡镇(区、办),各有关单位要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顺利实施。

(二)细化工作方案。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工商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的业务指导。各乡镇(区、办),各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稳妥推进。

(三)积极宣传培训。各乡镇(区、办),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解读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举措,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强化执法监督。公平竞争审查要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坚持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相结合。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及时向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线索,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依法调查核实。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竟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并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强化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和依法行政、诚信政府建设有机融合。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查实后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登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登封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4.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5.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018年7月2日     



附件
  • 1.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doc
  • 2.登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doc
  • 3.登封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doc
  • 4.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doc
  • 5.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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