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297/2018-0000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阳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登阳工〔2018〕54号 | 成文日期:2018-07-16 | 发布日期:2018-07-1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郑安〔2018〕7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炭行业开展三讲三做三实活动开创煤炭安全发展新局面的实施意见》(登政〔201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执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近年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煤矿上级公司重视程度。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监查指令;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
(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垂深超过1000米的区域,是否暂停一切回采活动;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是否超过1000米;新建、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是否超过800米,生产矿井延伸水平是否超过1000米;是否严格控制矿井同时生产水平的水平数,同时生产的水平是否超过2个;煤矿是否落实减人措施,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科学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有效减少作业人数;是否存在“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不平衡和抽掘采严重失调;煤层瓦斯测算压力达3兆帕及以上的(通过地面预抽降到3兆帕以下的除外),经评估论证,冲击地压危险等级为强的,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地表水、强含水层和老空水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等均是否列为禁采区域。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水害、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是否达标,煤矿是否配备经安全考核合格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防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副矿长,是否在其他煤矿兼职;煤矿是否配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和水文观测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矿井是否配备防突、防冲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其中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是否少于3人,地测专业是否少于1人。煤矿是否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现象。建设矿井是否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改扩建矿井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建设完工后,是否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组织生产;技改整合矿井是否存在利用已关闭老系统非法生产等行为。
(三)停工停产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检查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停产停建的煤矿,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已进入关闭程序仍未关闭的煤矿,是否一律停止供电、供风和排水,并派人看死盯牢直至按照关闭标准关闭到位。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阳城工业区成立专项行动领组,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组 长: 秦胜永 党委副书记、管委主任
副 组 长: 景少铮 党委副书记
郭 勇 管委副主任
成员单位: 区安监办、安监所、煤管站、派出所、国土所、电管所。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安监办,郭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调度、汇总、分析、抽查、督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责任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逐级负责工作机制。区管委负责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强化政府责任落实,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方案制定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一)区安监办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对专项行动进行督导和重点检查,收集汇总专项行动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登封市煤炭局报相关资料。
(二)煤管站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做好隐患排查登记造册,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整改到位。
(三)安监所负责对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批先建或未按批准组织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派出所负责打击非法违规供应火工用品,依法收缴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火工用品。
(五)国土所负责打击超层越界、界外井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对未按规定进行井田扩边的煤矿实施停产整顿。
(六)电管所负责长期停产煤矿实施限电措施,对检查部门提出限电措施的煤矿实施限供电。
五、工作安排
坚持煤矿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8年4月开始,到2018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全面部署,广泛发动,自查自纠(4月-5月)。区委召开专项行动部署动员会,明确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辖区煤矿全覆盖,逐一登记,归类建档。煤炭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开展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根据实施方案和职责分工,集中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単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10月-11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定期或不定期督促煤炭企业切实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增专项行动的针对性,确保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2月)。区委要对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梳理总结,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分析,找出规律,进一步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并纳入煤矿安全监管检查执法。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检查、责任检查、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各项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严格处理处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隐患必须实施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并按规定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对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挂牌督办,并进行严格处罚。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迫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炭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上报市安委会,采取措施一律依法关闭取缔。
(三)督促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各项规定,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实施“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检查。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煤炭企业要按照《河南省煤炭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豫煤安[2017]73号)和本次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于6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纠自改,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至区专项行动办公室,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四)分析总结和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项行动负责人和联系人,并4月25前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18年5月份开始,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和典型案例,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由区专项行动领号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登封市煤炭局报告情况。
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联系人:高喜昌
电话:18336017295
邮箱: ycqajb@163.com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