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中原)安监罚〔2018〕301-1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西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二化小区9号楼3单元3楼东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勇云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373921366
违法事实及证据:郑州西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豫郑中原危化经字[2016]010)上的经营方式(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经营,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未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证据有郑州西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郑州西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郑州西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郑州西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整改复查意见书两份、郑州西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人吕勇云的询问笔录一份、郑州西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违法现场的照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郑州西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账号 /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中原区 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中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