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索 引 号:005291022/2018-00034主题分类:民族、宗教/宗教事务/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荥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 键 词:政策解读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7-16发布日期:2018-07-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院校变更有关事项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的规定。

    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以及宗教院校的合并、分设等是宗教院校设立审批事项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此上述事项变更应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宗教院校的终止,涉及教师和学生的安置、资金的清算等,也需要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具体程序是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立程序办理。宗教院校具有法人资格的,还要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终止的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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