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492/2018-00053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上街区物价局 | 关 键 词: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解读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7-24 | 发布日期:2018-07-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国家发改委5月25日公布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6月7日转发了《通知》,并召开专题工作会,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自6月10日起理顺我省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根据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我市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需要进行疏导。
一、本次价格疏导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
(二)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决定6月10日起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并要求地方政府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
(三)2018年6月7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56号),召开了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推进会,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二、国家、河南省理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主要内容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56号)精神,本次理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提高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施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同价,统一执行1.89元/立方米。
(二)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分两年理顺,今年最大调整幅度不超过0.35元/立方米,剩余价差一年后理顺。
(三)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县疏导,今年的疏导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
(四)2019年6月10日起,允许供需双方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2018年门站价格暂不上浮。
(五)合理制定补贴政策,对低收入群体及北方农村“煤改气”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三、本次价格疏导是否需要开听证会
(一)2009年4月30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9〕651号),其中“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属于听证内容。
(二)2011年12月9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1〕2200号),明确了全省城市民用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平均水平确定为0.65元/立方米,本次价格疏导不涉及输配价格。
(三)2018年2月22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实行城镇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国家调整上游门站气价时,同类、同比、同向、同时调整销售气价。
综上所述,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输配价格三部分,因此,在输配价格不做调整的前提下,销售价格疏导不需进行价格听证。
四、本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具体疏导方案
我市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居民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价格由2.25元/立方米上调至2.56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部分)调整至3.33元/立方米。
测算情况如下:
6月10日起,我市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按照每立方米0.35元(中石油供气)、0.31元(中石化供气)两种价格予以理顺,中石油供气价格不足部分于2019年6月10日理顺到位。
中石油气源:由1.48元/立方米调整0.35元至1.83元/立方米,占比80.6%;
中石化气源:由1.58元/立方米调整0.31元至1.89元/立方米,占比19.4%;中石化气源由安阳经洛阳到郑州,其间短途管输价格为0.4元/立方米。
理顺后的综合门站价格(门站价格 管道运输价格)为:
1.83×80.6% (1.89 0.4)×19.4%=1.91元/立方米
终端销售价格=综合门站价格 输配价格
即:第一阶梯1.91 0.65=2.56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2.56×1.3=3.33元/立方米(按第一阶梯1:1.3的差率执行)
五、本次价格疏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本次价格疏导,现行气价由2.25元/立方米疏导到2.56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31元,根据我市居民户均用气量统计,每户每月用气量为20立方米左右,因此,每户每月大约多增加支出6.2元。
六、对我市低收入群体和 “煤改气”用户的补贴政策
国家发改委要求:居民气价理顺后,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
结合我市实际,一是对市区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户每月减免5立方米的气费,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二是对我市市区“煤改气”用户,采暖季期间在第一阶梯50立方米用气量的基础上再增加100立方米气量,由燃气企业承担。“煤改气”用户名单由市发改委提供给燃气企业。
七、本次价格疏导施行时间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