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142/2018-00066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 键 词:监管,工商,业务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7-26 | 发布日期:2018-07-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8年7月9日,荥阳市工商质监局投诉中心接到消费者苏某投诉,称其2018年3月27日,在荥阳市兴华路黄金时代健身索河湾店办了张健身年卡价值10080元,由于工作忙一直也没去健身,现在由于去郑州工作无法去健身,要求退卡,店家不同意,无奈苏某来到投诉中心进行投诉,请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我局投诉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商家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处理,经查,苏某所诉情况属实,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诉中心执法人员向商家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过宣传教育及我们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办卡费1008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