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建设局关于做好安置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推进会

索 引 号:005253269/2018-0028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二七区建设局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工作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7-27发布日期:2018-07-2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二七区建设局关于做好安置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推进会7月26日下午,二七区建设局副局长程中启组织辖区安置房项目建设方负责人和施工方负责人在局五楼大会议室召开关于做好安置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相关工作推进会。

7月26日下午,二七区建设局副局长程中启组织辖区安置房项目建设方负责人和施工方负责人在局五楼大会议室召开关于做好安置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相关工作推进会。

会上,程局对各项目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保证质量。为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拆迁群众及早回迁,各项目要尽快完善手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建设程序及时办理施工手续,依法依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

二是未组织竣工验收的要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部分项目甚至存在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况,房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得不到有效保障。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邀请社会权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及建筑物基坑周边进行全面检测。同时邀请专家组对房屋的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即将交付使用的项目除做好相关检测及专家论证工作外,应抓紧时间完善相关建设手续。     

三是组织竣工验收。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等文件要求在项目交付使用前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到我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组织竣工验收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的,我局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款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相关建设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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