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22期)

  • 索引号:005253787/2018-00509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发布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证照吊销,案件查处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7-30
  • 发布日期:2018-07-30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8-07-30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22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郑)食药监药罚〔2018〕61号

    夏云(郑州市金水区民信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夏云(郑州市金水区民信大药房)

    92410105MA41GHXRXA

    夏云

    夏云(郑州市金水区民信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郑)食药监药罚〔2018〕63号

    河南中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使用劣药“葡萄糖注射液”案

    河南中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朱明军

    河南中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使用劣药“葡萄糖注射液”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郑)食药监药罚〔2018〕64号

    郑州市金水区美家康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郑州市金水区美家康大药房

    92410105MA40JPK382

    韩瑞琴

    郑州市金水区美家康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郑)食药监药罚〔2018〕62号

    河南仲景养生坊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河南仲景养生坊有限公司

    91410104MA3X77ED57

    孙耀志

    河南仲景养生坊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郑)食药监食罚〔2018〕34号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砂糖桔”案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

    9141010531725042XX

    吴林财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砂糖桔”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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